关于商会

ABOUT CHAMBER OF COMMERCE

商会章程

杭州市唐山商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杭州市唐山商会【Tangsh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ngzhou,简写TCCH】。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原籍地为唐山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杭州设立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在杭州地区经营的唐山藉工商业者和有关人士的联系,更大发挥唐山藉工商业者的价值;加强会员之间及本会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发挥优势,资源共享,团结创业,促进杭州市与唐山市各地区的经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塑造唐山人形象。
(二)协助杭州市各级政府部门做好对在杭州工作的唐山人的宣传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打造平安杭州。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愿、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努力协调杭州地区与唐山各地区的多边经济合作,积极协助两地政府(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人才引进、信息交流,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贸易合作和发展。
(五)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与当地企业的精诚合作与友好往来。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信息和咨询服务;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获利线索、风险分析和经营方案选优。
(七)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逐步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经营管理的运筹能力。
(八)经有关部门同意,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开展经营管理合作及出国考察等有关事宜。
(九)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开展商会的业务活动,壮大社会团体的经济实力。
(十)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向社会宣传和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先进事迹,提高其社会地位。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交纳会费;
(五)热心本会事业。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牌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本会各种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证。会员会费拖欠,经多次催交,三个月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更名、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查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不设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该非营利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附 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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